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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层地热钻井勘探工程风险及有效规避

15 0 2025-1-11 00:56 发布者: admin 工程造价研究

众华嘉诚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陆享奇 摘要: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8月28日印发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对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作了明确规 ...

众华嘉诚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陆享奇

 

 

摘要: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48月28日印发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对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本文以一口深层地热钻井勘探工程钻井报废的索赔过程的案例,探讨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建设工程中的责任、风险及有效规避的方法

 

关键词:地热钻井;地质风险;不可抗力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江苏某项目深层地热钻井勘探工程。

合同内容:包括钻井设计、钻井、部分取芯、地质编录、地球物理测井、固井、洗井、抽水试验(不少于3次降深)、成井(包括配合安装潜水泵)、地热流体全分析、主要岩层的物性分析取样等,并提交完井报告。

合同总价:432万元。

合同方式:全费用综合单价为2160元/米,暂按2000米计

二、案例背景

承包单位于201648日与建设单位签订深层地热钻井勘探项目合同。合同约定地热井钻井深度2000m,出水温不低于45℃,出水量不低于500吨/日。合同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合同总工期300日历日。合同约定地质风险由承包单位承担,约定如钻井深度大于2000m后,出水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按合同价80%进行结算。

承包单位于20167月31日进场施工,20168月23日施工组织设计经专家评审通过后,RLTB02井开钻。在钻井钻到1945.5m处时,发生钻杆掉入井内的严重事故,导致钻井工作无法继续。2017810日承包单位报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未完成的LTB02井报废。后经专家组论证,同意调整设计方案,移位重新开钻另一口深层地热井RLTB01,于20171231日钻深到2002.05m处停钻,经竣工验收合格。

本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建设单位、勘查选址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均满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经调查本工程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

三、合同主要条款

1、价格风险(乙方承担):

1)各类人工、材料(包括所有材料)、设备的政策及市场价格在施工期间的波动风险;

2)合同履行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发生清单工程量改变时,全费用综合单价不予调整的风险;

3)因施工组织设计不完善而造成的技术、措施、安全保障等调整涉及的有关费用;

4)点工按施工当期政策性文件规定金额执行,只计取税金;

5)现场条件不利的风险(包括场地环境、基础设施、道路、气候等)

6)因施工方原因造成塌方等风险

7)地质风险。合同单价中已充分考虑现场地质岩层状况,结算时费用不调整

8)根据国家、地方、行业规范标准及政策性文件要求的功能性检试验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

9)图纸未明确而施工及规范中必须实施的

10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预见的风险;

11本合同及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其他风险;

12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规定的风险

2、价格风险(甲方承担):

若钻井有效深度高于2000米不出水,则按:修正井深×投标单价×80%来结算工程款。

四、工程索赔

1索赔理由:

承包单位以建设单位提供的《物探选址报告》不准确,实际钻遇地层与预测地层差别较大,地层复杂等理由,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2、索赔费用组成: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赔金额247.36万元(按发承包双方各承担一半的原则索赔)。主要包括:

1)RLTB02的施工费和材料费(25.43万元);

2)RLTB02报废处理费用(设备损失、处理事故机械台班等)(200万元);

3)其他损失(二次进场、误工损失)(19.43万元);

4)会务费、专家论证费(2.5万元)。

五、争议焦点

1、建设单位提供的《物探选址报告》不准确,实际钻遇地层与预测地层差别较大,地质条件复杂是否是RLTB02井报废的主要原因?

2、合同约定“地质风险”应充分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的条款是否有效?

3“地质风险”是否可以定性为不可抗力,因“地质风险”造成的钻井报废风险应由哪方承担?

4、施工方案经专家组评审通过,是否可以免除或减轻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

六、争议分析

1、建设单位提供的《物探选址报告》不准确,实际钻遇地层与预测地层差别较大,地质条件复杂是否是RLTB02井报废的主要原因?

1)RLTB02井报废后,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本次钻井报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主要原因有以下四点:

①地层复杂,实际钻井地层与预测地层差别较大;

②钻井设计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对地质复杂程度预估不足,且事前未制订应急预案,发现问题后没有调整措施;

③现有钻井设备陈旧、老化,钻井能力不足;

④钻井机长及技术人员施工经验不足等。

2)分析结论:

①深层地热钻井勘探项目,属于专业性和风险都较高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已在承包合同中对各自承担的风险做出了明确约定;

合同的工作内容包括钻井设计、钻井、部分取芯、地质编录、地球物理测井、固井、洗井、抽水试验(不少于3次降深)、成井(包括配合安装潜水泵)、地热流体全分析、主要岩层的物性分析取样,并提交完井报告。合同工作内容中包含了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合同价格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要求;

③建设单位提供的《物探选址报告》只能作为承包单位初始设计的参考,承包单位应在钻井的过程中根据自己的勘察记录,不断修正设计方案[kkpay=1]及施工组织设计,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④承包单位自身的问题是导致RLTB02井报废的主要原因。

2、合同约定“地质风险”应充分考虑在投标报价中,是否有效?

1)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分析结论:

①合同约定“地质风险”应充分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不属于以上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合同约定完全有效。

3、“地质风险”是否可以定性为不可抗力,因“地质风险”造成的报废的风险应由哪方承担?

1)根据不可抗力的定义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下列三种情形之一属于不可抗力。

①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

②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③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分析结论:

①从不可抗力的情形可知,地质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地质风险的承担应在合同里明确约定;

4、施工方案经专家组评审通过,是否可以免除或减轻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

1)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

①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报废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报废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报废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分析结论:施工方案经专家组评审通过,不可以免除或减轻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

七、索赔结论

在经过三轮建设单位、承包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参与的磋商谈判,并征询法律专家的意见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双方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报废的深层地热井RLTB02费用由承包单位自行承担

2、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定RLTB2以东10m左右位置,开钻新孔RLTB01

3、由承包单位重新调整设计方案,重新编写施工组织设计。

4、更换新的施工机械,调换有类似施工经验的机长及技术人员进场。

5、同意根据调整的设计方案内容调整合同价款。

6、施工工程中的专家论证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八、经验总结

通过案例中对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双方争议的分析和处理,有如下经验总结:

1、索赔的费用是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索赔事实及事实材料进行计算。合同条款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认真做好索赔事实及事实材料的收集对索赔处理至关重要。

2、施工方案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并不能免除或减轻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

3、合同条款中应明确约定合同的工作内容,合同价格应符合市场价格水平。

4、合同条款中应明确约定各方应承担的风险,承包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的风险合理报价。

5、如果可能、继续履行合同对发承包双方最为有利,谈判和协商是解决争议的最高效方法。

九、思考及启示

本案例给有关的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带来了如下的思考及启示:

1、建设单位要注意自己对工程质量所负的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同时建设单位要及时正确的履行自己的主要义务(支付工程款)。

2、对于风险较高且建设单位自身管理和技术能力不足的建设工程,建议与承建单位签订EPC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风险的承担范围。在确定中标单位时,要重点考察总承包单位的资质和技术能力,重点评审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可行性。

3、在EPC合同中,总承包单位应充分重视自己承担的风险。施工过程中要对工程的复杂程度正确预估,制定应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总承包单位的设计和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充分沟通、配合,设计与施工不能脱节。

4、对于有可能导致诉讼的索赔项目,建议让公司的法务或风险管控部门提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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