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长城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李加昕
摘要:在工程结算审核中,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中介审核机构,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于结算中存在的造价争议,计算与否,如何计算,必须按双方施工合同的约定,并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切实维护工程计价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桩基;搅拌桩;结算;争议
一、案例背景 受某建设单位委托,我公司对某小区施工总承包工程进行结算审核。该小区位于长三角漫滩地貌单元,场地浅部土层以软塑淤泥质土、粉土为主。设计桩基础采用钻孔灌注桩结合局部深搅桩暗墩加固,设计钻孔灌注桩结合三轴深搅桩止水帷幕作为挡土止水体系。桩基础采用桩长和持力层双控,入岩深度不小于0.5米 。施工总承包合同为费率合同,以《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854-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以下简称为定额)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计量计价,工程量按实结算,总价下浮7%。 二、争议焦点 本工程结算时在合同理解、定额调整、施工工艺等方面均产生不少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灌注桩充盈系数争议 本工程灌注桩设计要求充盈系数不小于1.1,施工单位按照定额原始充盈系数1.2计入结算。施工单位认为重计量时双方充盈系数按1.2考虑,结算时不应调整。 2、工程桩桩长争议 本工程桩基础按摩擦端承桩设计,对灌注桩采取有效桩长和入岩深度双控。根据监理签字确认的一桩一表结合地勘报告初步判断普遍超挖3m~4m。施工单位认为从地勘报告可知持力层埋深分布不规律,无法指导旋挖机钻孔深度控制,现场通过观察反循环工艺抽出的泥浆性状判断是否入岩,并主张按一桩一表载明的实际桩长进行结算。 3、深搅桩暗墩争议 本工程地基坑中坑部位采用三轴深搅桩加固。设计桩长7m,桩径850mm,桩中心距1800mm,水泥掺量20%,空搅段水泥掺量8%。施工单位认为应按自然地面至设计桩底标高计算桩全长(并按定额计算规则+0.5m),按水泥掺量的不同分别套定额计算。[kkpay=1] 4、深搅桩土方工程量争议 本工程位于长三角漫滩地貌,地下水位高,根据勘察单位出具的详勘报告,稳定水位埋深1.3m,原状土接近饱水状态。深搅桩成桩后反浆在地面留下一小堆土,施工单位认为需要将此土堆工程量单独额外计算,并入大开挖土方工程量。 5、泥浆外运争议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配备了泥浆分离机,用以解决场地狭小无法安排足够泥浆池的问题,泥水分离后将土方外运。施工单位认为重计量时双方按泥浆外运考虑并未产生异议,因此实际如何处置泥浆不应影响清单组价。 三、问题分析 因为本工程体量较大,上述争议所涉及造价较大。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在相关规范的指导下谨慎分析如下: 1、灌注桩充盈系数分析 施工合同约定建设单位提供完善的施工图纸后,施工单位需提交一份工程预算初稿供建设单位审核,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固定总价补充协议,结算时固定总价范围内价款除约定外不调整。施工单位在结算送审资料中未能提供生效的补充协议,所以施工单位“不可调整预算时达成一致的清单组价”的主张并不受到合同条款的支持,因此结算时应按实际情况重新组价。 定额[1]明确灌注桩充盈系数需根据实际使用量调整。分析监理签字确认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一桩一表”,约91%的桩充盈系数为1.09~1.13,约8%的桩为1.06~1.08,个别桩为1.14~1.18,加权平均数为1.11。这反应出当前地质条件下,泥浆护壁可以很好的保持孔壁的稳定性,桩间土也有足够的强度来抵抗灌注混凝土的侧压力,因此灌注桩充盈系数应当取1.11。此项核减约280万元。 2、工程桩桩长分析 持力层-2层及其上一地层地质特征如图1所示,二者的颜色相同,被泥浆裹挟后无法从颜色上区分开来。凭借泥浆性状变化判断入岩与否需要等待泥浆中岩石碎屑明显变多,又因为44m的桩长带来的泥浆变化有滞后性,按此方法施工必然产生超挖。 图1 持力层地质特征 详勘报告粗看确实可知持力层标高在整体上分布不规律,但是仔细分析就会发现持力层标高在楼栋平面投影的小范围内具有较小的变化范围。施工单位得出“地勘报告无法指导旋挖机钻孔深度控制”的结论并导致大幅度超挖,恰恰反应出其质量把控、合同管理方面的问题。 质量控制方面:采用分区域控制入岩深度,在一定范围内取持力层标高最低值作为判定入岩的标准可以在设计要求和经济效益之间取得较好的平衡。若保守起见还可再加长1m~2m,此方法不仅可以大幅度降低桩长控制的难度,还可以提高桩长控制的精度并节省人工成本。 合同管理方面:发生合同约定范围外的事项,应当及时寻求工程签证或技术核定,以期尽可能防范风险。若在施工过程中尽早沟通、集思广益,尽早改进方法,将是施工单位成本降低、甲方风险可控、结算加快推进的三赢局面。 鉴于桩长超挖客观上加强了灌注桩的承载力,并且严格按照0.5m控制入岩深度确有实际上的困难,建设单位最终听取我们的建议,认可按单栋范围平均入岩1.5m计算桩长。此项核减约1370万元。 3、深搅桩暗墩分析 深搅桩桩长争议源于对设计文件的理解不同。暗墩顶至原地面设计有8%的水泥掺量,设计图纸中注明为“空搅段”,说明此处不参与坑底加固、土方施工时是要被挖除的,故不按实搅计算桩长。因此,定额计算规则对深搅桩桩长另加的0.5m应加给实搅段。又因定额在实搅段已考虑了2m内的空搅,故空搅段长度应为暗墩顶至原地面长度减2m。 对于8%的水泥掺量,因为长度扣减了2m但是水泥确实际施工了,因此应将1.5m长度范围(因为有0.5m算给了实搅段)的水泥折算进空搅段合并调整定额含量。此项最终核减造价约160万元。 4、深搅桩土方工程量分析 深搅桩土方争议源于对定额计算规则理解不同。定额土方体积计算,以开挖前天然密实体积为准,深搅桩施工后因浮浆隆起的土堆已在土方开挖中计算过,不再重复计算。同时灌注桩钻孔体积对应的土方工程量因为定额的这条规则实际是重复计算了的,施工单位应当注意到定额规则在此间的平衡。 5、泥浆外运分析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泥浆外运也要重新组价。第一步:通过翻阅监理日志,我们汇总出泥浆外运共166车,泥浆共计3320m3。按常规泥水比1:2反算原状土约1107m3,约占灌注桩钻孔总体积的4.7%。因此对剩余的约22450m3按土方外运处理。第二步:通过查阅“一桩一表”得到灌注桩施工总工日,据此确定泥浆分离机的台班数量,综合施工过程中已签证的台班单价得出泥浆分离机的使用费。此项核减约440万元。 四、结束语 经过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多次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顺利完成了结算审核工作。由此我们认识到: (1)当今房地产项目追求高周转、力求压缩资金成本,施工单位更应该加强施工前的技术准备工作,变更签证需要及时得到发包方的确认,保存好现场图片和影像资料并加强和建设单位的及时沟通; (2)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也应该主动沟通,以便尽早发现风险、防范风险,尽量做到事前事中控制与管理; (3)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在熟练掌握计量计价依据的同时,要加强学习,特别是同施工现场之间的结合,不断增强专业综合知识[2]。对结算中存在的争议,要遵循施工合同的约定、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并适当运用技巧提出合情合理的建议,切实维护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以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参 考 文 献 [1] 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S].南京.江苏凤凰科学技术出版社,2014. [2] 赵小帆.关于某工程造价及工期司法鉴定案例的分析[J].建筑施工与管理,2020(07):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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