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论文探讨了食品安全刑事规制路径的重构问题,反思以唯法益损害论为标准的规制方式。作者认为,仅以实际损害结果作为刑事处罚依据存在局限性,难以有效预防食品安全风险。文章主张应建立更全面的规制体系,强调事前预防与事后惩治相结合,以保障公众健康与食品安全。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