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文档名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乡治安室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故意伤害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乡人民政府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10-10公布-1991-10-10实施-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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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乡治安室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故意伤害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乡人民政府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是1991年10月10日公布并实施的司法解释。该答复明确指出,乡治安室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若因故意伤害当事人造成损害,乡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此答复强调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依法行事,对因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应依法予以赔偿。该文件对于规范基层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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