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文档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服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在异地又犯罪应由何地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问题的批复-1998-11-26公布-1998-11-26实施-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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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服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在异地又犯罪应由何地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问题的批复》是1998年11月26日公布并实施的司法解释。该批复明确了服刑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在异地再次犯罪的,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负责受理和审查起诉。此规定旨在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确保案件管辖的明确性和司法效率,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该文件对于指导检察机关在跨区域犯罪案件中的职责分工具有重要意义。
三、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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