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2004-07-26公布-2004-07-29实施-司法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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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 14:1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一、基本信息

文档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2004-07-26公布-2004-07-29实施-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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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是2004年7月26日公布、7月29日实施的司法解释。该批复明确指出,当事人若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不得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一规定旨在维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避免司法程序的重复与浪费,确保仲裁制度的有效运行。同时,也明确了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法律适用标准,强调了仲裁与诉讼之间的界限。


三、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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