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2017-07-26公布-2017-08-07实施-司法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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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 17:0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一、基本信息

文档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2017-07-26公布-2017-08-07实施-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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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于2017年7月26日公布,2017年8月7日起实施。该批复明确指出,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可以适用上述司法解释中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此举旨在强化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三、预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2017-07-26公布-2017-08-07实施-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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