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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科学教育体育] 浅议要求本国优先权时在先申请视为撤回条款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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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24-12-1 14:1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浅议要求本国优先权时在先申请视为撤回条款的修改.pdf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即中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在先申请的视撤制度.但是对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就没有此项规定,导致了针对要求本国优先权与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审查标准不一致,甚至导致通过不同的申请途径带来了不同的法律效果,已经严重地损害了本国申请人的利益.本文通过分析目前审查优先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本国在先申请的视为撤回条款提出建议删除关于在先申请视为撤回的规定,或者对其进行修改,放宽视撤的时间期限。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专利立法中的专利优先权制度。
作者:孙向民
作者单位:北京润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母体文献:2015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六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集
会议名称:2015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六届知识产权论坛  
会议时间:2015年5月21日
会议地点:北京
主办单位: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语种:chi
分类号:D92DF5
关键词:专利法  本国优先权  法律条款  立法完善
在线出版日期: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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