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5-04-27公布-2005-04-27实施-法律解释.docx
<h3>一、基本信息</h3><p>文档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5-04-27公布-2005-04-27实施-法律解释</p>
<p>文档格式:docx格式</p>
<p>文档大小:0.02MB</p>
<p>总页数: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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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二、简介</h3>
<p>《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是2005年4月27日公布并实施的法律解释。该解释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或财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此解释旨在维护香港基本法的权威性与稳定性,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构的正常运作,体现了中央政府对香港事务的依法管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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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三、预览</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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