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1998-05-12公布-1998-05-12实施-司法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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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 14:2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一、基本信息

文档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1998-05-12公布-1998-05-12实施-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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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是1998年5月12日公布并实施的司法解释。该批复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必须将相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移送给公安机关,以确保立案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此规定旨在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因材料不全导致的立案延误或错误。同时,也强化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确保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三、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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