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2000-04-24公布-2000-04-24实施-司法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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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 14:2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一、基本信息

文档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2000-04-24公布-2000-04-24实施-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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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是2000年4月24日公布并实施的司法解释。该批复明确指出,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行为,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这一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妨害公务罪的适用范围,强调了对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保护,体现了维护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司法立场。


三、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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