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5-10-2 16:2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12-29公布-2005-12-29实施-法律解释.doc

<h3>一、基本信息</h3>
<p>文档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12-29公布-2005-12-29实施-法律解释</p>
<p>文档格式:doc格式</p>
<p>文档大小:0.02MB</p>
<p>总页数:页</p>
</br>
<h3>二、简介</h3>
<p>2005年12月29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明确指出,此类化石属于刑法中“文物”的范畴。该解释旨在加强对具有科学价值化石的保护,防止非法挖掘、交易和破坏。自实施之日起,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依法受到惩处。此法律解释体现了国家对自然遗产和科学研究资源的重视,为相关案件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依据。</p>
</br>
<h3>三、预览</h3>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12-29公布-2005-12-29实施-法律解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