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5-10-2 16:2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1999-06-26公布-1999-06-26实施-法律解释.doc

<h3>一、基本信息</h3>
<p>文档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1999-06-26公布-1999-06-26实施-法律解释</p>
<p>文档格式:doc格式</p>
<p>文档大小:0.02MB</p>
<p>总页数: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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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二、简介</h3>
<p>《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是1999年6月26日公布并实施的法律解释。该解释旨在明确基本法中有关香港居民资格及居留权的相关条款,特别是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定义与适用问题。此解释对香港社会广泛关注的居留权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强化了中央对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行使,体现了“一国两制”下中央与香港的关系。该解释对于维护香港法治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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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三、预览</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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