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环境保护税税额的决定-2017-12-22公布-2018-01-01实施-地方法规.doc
<h3>一、基本信息</h3><p>文档名称: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环境保护税税额的决定-2017-12-22公布-2018-01-01实施-地方法规</p>
<p>文档格式:doc格式</p>
<p>文档大小:0.02MB</p>
<p>总页数: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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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二、简介</h3>
<p>《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环境保护税税额的决定》于2017年12月22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该决定旨在落实国家环境保护税制度,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明确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通过设定合理的税收水平,推动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该法规作为地方性法规,对天津市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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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三、预览</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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